一、背景和依据
为了规范宜春市富硒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逐步使宜春富硒产品“源头可溯、程序可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对宜春市富硒产业示范基地进行界定。宜春市富硒产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富硒产品种植、养殖为主业的农产品基地,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一定标准,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并由市富硒产业协会颁发示范基地牌的基地。
(二)申报。一是明确申报原则,包括申报人必须为依法设立的从事富硒产业的种养殖的经营主体、生产和销售做到遵纪守法、生产过程和产品要符合各项标准要求、如实申报。二是明确申报标准及条件,包括富硒大米、富硒中药材、富硒水果、富硒蔬菜、富硒畜禽、富硒水产、其他富硒产品。三是明确申报程序,包括申报经营主体申请、各县(市、区)富硒产业办公室核查并将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认定。一是明确认定程序,包括市农业农村局对材料进行重点抽查、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定、由市富硒产业协会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牌。二是明确市农业农村局对富硒产业示范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认定。
(四)附则。规定了申报存在舞弊行为的处理机制,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解读人: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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