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管理和服务>行政权力的运行>以案释法

南昌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宜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访问量:

关联稿件:

案情简介:2023年6月6日,接到举报称宜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宰杀了一批无动物检疫证明的生猪。经立案调查,南昌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购入生猪140头,经当地检疫后擅自改变运输目的地,于6月3日下午运抵宜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入场所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本地开具,载明的生猪耳标号与实际不符。该批生猪到场称重数量为135头,到场重量为15119千克,销售金额为22.5万元,宜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已将该批生猪宰杀。南昌某食品有限公司、宜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mgm美高梅官网_澳门二十一点-彩客网游戏推荐:依法对南昌某食品有限公司、宜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35164元、67582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南昌某食品有限公司、宜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动物防疫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对经营、运输、屠宰生猪应依法进行检疫,严厉打击生猪违规贩运、屠宰的行为。本案是一起经营、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典型案例,对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调运监管和生猪产品稳产保供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