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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傲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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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稿件: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宜农(动防)罚〔2023〕2号

案件名称

南昌傲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南昌傲农食品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4MA3AD4E6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朝阳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南昌傲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购入一批生猪(140头,动物B,广西百色市开具),由辽GL5035车辆于6月3日下午运抵宜春市佳绿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持编号为NO.3606408568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宜丰县开具)入场,该批生猪称重前,死亡4头(耳标为:145100201851335、145100201851347、145100201851285、145100201851366),经查验,该耳标号所属区域为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应急处理1头,到场称重数量为135头,到场重量为15119kg,金额为225273.1元,佳绿公司已付款给傲农公司。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之规定,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罚:(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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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罚决定书时间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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